(2016)皖150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皖1504执恢24号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华超,童丹丹,左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桑华超,男,1988年9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童丹丹,女,1990年8月18日,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左啓明,男,1967年3月10日,汉族,住霍邱县叶集镇。申请执行人桑华超与被执行人童丹丹、左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童丹丹、左啓明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