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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付晶平与山水库、白妞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晶平,山水库,白妞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付晶平。被执行人山水库。被执行人白妞妞。申请执行人付晶平与被执行人山水库、白妞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广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已依法将其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应申请金额为104.842万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04.842万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山水库、白妞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0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