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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与毛德凤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毛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8号。被执行人毛德凤,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民初字第02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德凤其他案由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243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 峰审判员 苏永红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若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