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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祖清与刘正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清,刘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94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黄祖清,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刘正明,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祖清与刘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正明银行存款8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