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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许励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许励勇,林滟,蔡家福,罗张端,漳州市神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淇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810-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颜亚伟,行长。被执行人许励勇,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滟,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蔡家福,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罗张端,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神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法定代表人许励勇。被执行人福建淇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艺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许励勇、林滟、蔡家福、罗张端、漳州市神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淇茗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02执1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