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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刑初4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绰号“黑娃”),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1993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1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3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森平、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附x号由被害人杨某等人经营的“xx茶楼”内,盗走该茶楼内28包共计价值644元的玉溪(软)香烟、21包共计价值483元的云烟(软珍品)香烟、20包共计价值280元的龙凤呈祥(硬)香烟、6包共计价值270元的娇子(软黄天子)香烟。叶某逃离现场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巡逻人员抓获。巡逻人员当场从叶某携带的购物袋中查获上述香烟并依法予以收缴和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照片、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高某、胡某、李某、郭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叶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将扣押在案的香烟发还给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