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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行初字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双来与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初字179号原告李双来,居民。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在盐城市盐南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冯国超,该局局长。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在盐城市盐都新区新都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吴本辉,该局局长。原告李双来不服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李双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双来负担。审判长 许 多审判员 夏 勇审判员 张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夷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