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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海龙与张振利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龙,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金海龙,男,朝鲜族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作魁,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利,男,成年人,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海龙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利之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海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利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振利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海龙案件受理费7225元、被执行人张振利返还申请执行人金海龙延边州党工委集资楼1号楼301室、执行费500元)。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张振利妻子钟铁飞到本案执行房屋(延边州党工委集资楼1号楼301室)现场将房屋与本院交接,2016年10月28日,本院将房屋钥匙交付申请执行人金海龙。因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