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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5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显标,劳务人员。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辩护人丁维军,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显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显标及其辩护人丁维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王显标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东台市某镇某装饰城王某乙所开的超威电池店,将王某乙堆放在店门口的超威、双龙、易龙及天能等品牌电瓶868千克及干电瓶8个窃走。后由邓某(另案处理)、李某分别将电瓶868千克、干电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窃电瓶价值人民币6317元。被告人王显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5000元。李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450元,邓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显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邓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东台市物价局价格鉴证结论书,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显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显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出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显标系坦白、初犯、退出赃款的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显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三十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显标与同案人共同退出的人民币6317元,由东台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剑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