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邬前坤与黄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前坤,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邬前坤,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黄刚,男,生于1973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邬前坤与被执行人黄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7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邬前坤于2016-05-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被执行人解云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行踪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案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78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5执9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平审判长 张青春审判长 丁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