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祥聚众斗殴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祥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46号罪犯林祥,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岚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祥于2015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林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在本院裁定前已无刑期可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