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辖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卓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玉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蝉,石家庄卓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蝉,女、汉族、l99l年1月l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卓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88号格调春天3栋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MA07KFON14。法定代表人:黄风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玉蝉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3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玉蝉上诉称,1、被上诉人与黄风森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中对管辖权的约定只能约束其自身,而不能约束上诉人。所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没有管辖权。2、原审法院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受理该案不当,而应按照被上诉人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来确定管辖、适用法律,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黄风森将上诉人王玉蝉借款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石家庄卓际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款项及利息引发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石家庄卓际商贸有限公司与黄风森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并未发生争议,原审认定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管辖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诉请是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为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