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钟元胜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元胜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元胜,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生态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元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广华,被告人钟元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元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从钟某2处购买的永平镇昭信村“水早背”山场林木计18.7871立方米。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钟元胜到武平县公安局永平森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钟元胜已向武平县林业局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23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元胜退出违法所得9200元并主动预缴罚金9200元。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钟元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元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到案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武平县林业局永平林业工作站证明、武平县永平镇昭信村民委员会证明、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单据、退出违法所得单据、预缴罚金单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2、郑某、张某、钟某3、钟某4、李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5.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元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受让的林木,折立木蓄积18.78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又能主动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元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元胜退出的违法所得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林权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启华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