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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凹凸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凹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凹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13-20。法定代表人:刘莹。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凹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070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凹凸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供需合同》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现重庆凹凸商贸有限公司依约定选择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