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张国庆、丰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张国庆,丰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4民初12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白鹤,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瑞宗,男,该行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韩丕斌,男,该行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张国庆,男,1983年11月3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丰华娟,女,1982年2月22日生,住辽宁省喀左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张国庆、丰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委托代理人孙瑞宗、韩丕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庆、丰华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张国庆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6万元,执行年利率8.515%,逾期利率12.7725%,借款期限为10年,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借款用途为装修。被告张国庆、丰华娟均在抵押人栏内签字。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大房他证(金新)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原告如约发放全部贷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自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3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36064.63元。为此,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6351.42元、利息9713.21元(截止至2016年3月4日),自2016年3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张国庆所有的座落于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国庆、丰华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张国庆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6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被告以1个月为1个周期,等额本息还款;被告以其所有的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如被告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双方同时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张国庆在合同借款人栏内签字。被告张国庆、丰华娟在抵押人栏内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被告发放借款26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逾期未还款付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6351.42元。另查,2013年2月1日,原、被告办理了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被告张国庆与丰华娟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清单、结婚证明、欠款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依约出借给被告张国庆26万元,但被告张国庆未依约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张国庆在与被告丰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装修,故案涉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以被告已构成违约,要求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罚息及由此产生的复利的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庆、丰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借款226351.42元,并自2015年9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张庆国所有的大连市金州区xx街道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张国庆、丰华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廷辉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