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40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男,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分理处主任。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清涧县秀延街办事处岔口水保局家属楼,居民。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清涧县折家坪镇小陈家沟村,农民。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