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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宗飞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84号罪犯张宗飞,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重庆市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9.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合计共同退赔人民币42685元。其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该刑事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宗飞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宗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被扣考核分2分;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11.4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宗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宗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