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连大雪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志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大雪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李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大雪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铁西办事处马虎岛村。法定代表人:王明瑞。被执行人:李志中,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14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志中名下(210213198701315434)坐落于普兰店市国台街106号1单元2层1号,面积为104.87平方米房屋一套。合同编号WHT201401572。二、查封期间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查封期间此房由被执行人管理。查封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