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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刚与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渝0103行初188号原告陈刚,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豫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书全,该中心公共卫生安全与监测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陈梓烽,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刚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市疾控中心)信息公开回复违法,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8月15日向被告市疾控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刚,被告市疾控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罗书全、陈梓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2日,被告市疾控中心向原告陈刚作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原告陈刚诉称,2016年6月21日,因公民知情权、监督权需要,原告用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告履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形成的信息”。2016年7月4日,被告做出了答复。但其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于2016年7月2日向原告作出的上述回复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市疾控中心辩称,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明,被告不知道其真实意思。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表述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信息”,未明确描述具体需要公开的内容,被告对其回复后,原告也未提出补充公开的申请,对其认为不完善的方面提出需求。所以,被告仅能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回复,被告已尽职责。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回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履法活动。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已经按其要求依法给予回复,被告认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回答,具体如下:第一,说明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来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二,说明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第三,说明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原则和渠道: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被告的信息公开形式主要是定期对外发布。被告的信息在被告的网站或其他网络形式都有公示,可以查询。被告每年会与报纸、电视台等合作发布有关事件,宣传有关知识,公开部分信息。被告每年举办开放日活动,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参观实验室、当面咨询有关问题,实际上也是信息公开的方式之一。如原告仍需要被告公开有关信息,应向被告说明需要公开的具体内容,被告可以依法公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疾控中心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回复。证明被告已经从原告的申请方面做了专业的回复,而且是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的回复,所以被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截屏资料3页、4个截屏及截屏资料的文字说明。证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有关内容,在被告官网上均可查到,被告已将有关信息公示,原告可以到网站查询。3、每年与报纸、电视台等合作的网络截图7页;开放日活动图片资料10页。证明被告每年会与报纸、电视台等合作向市民宣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的相关信息。开放日活动,市民代表、媒体代表参加,参观实验室、当面咨询有关问题,通报风险监测工作有关情况,实际上也是信息公开的方式之一。适用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了《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市疾控中心提供的证据1虽没有提交原件,但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其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该回复,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和其证明目的,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陈刚向市疾控中心邮寄一份《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申请公开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形成的信息,并要求用书面纸质邮寄回复。市疾控中心收到陈刚的申请后,于同年7月2日作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形成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送达给陈刚。陈刚收到该回复后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回复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市疾控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系其法定职责。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陈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被告市疾控中心收到原告陈刚的申请后,在未要求其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明确或者进行更改、补充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回复,且该回复内容也未明确指向具体的政府信息,其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原告陈刚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6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控制工作形成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二、被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川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