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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与杨相勇、陈秀美其他案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杨相勇,陈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816号申请人: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竹市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刘鸿飞,该镇镇长。被申请人:杨相勇,男,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申请人:陈秀美,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人洞口县竹市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杨相勇、陈秀美借款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秀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县支行账号19×××02内的存款3198.1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秀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县支行账号19×××02内的存款3198.1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瑛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