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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910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维来,该公司员工。被告:于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