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有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47号罪犯吕有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有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有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有涛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有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有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