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永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401号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高星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芳,女,1973年2月1日出生,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安鑫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