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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永、余振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余振申,穆长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321号申请人:陈永,男,45岁,汉族。住淅川县城灌河路南段。被申请人:余振申,男,现年47岁,汉族,住淅川县(成人中专对面)。被申请人:穆长河,男,汉族,原系淅川县大石桥乡人,后移民至南阳宛城区茶庵乡。陈永诉余振申、穆长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振申、穆长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14.9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永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振申、穆长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14.9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