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盼盼与梁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盼,梁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615号原告:李盼盼,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路斌,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李盼盼与梁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盼盼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盼盼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盼盼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宏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