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恢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蔡青松、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青松,潘永乐,薛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763号申请执行人蔡青松,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永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芳芳,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青松与被执行人潘永乐、薛芳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1291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70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