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行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陈甲军与国家信访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1162号起诉人陈甲军,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2016年10月26日,起诉人陈甲军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其受伪权势欺压与剥削,多次被殴打、绑架。逐级信访到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均不作为。起诉人自2012年3月13日起,向国家信访局检举控告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克扣、挪用非法征地的补偿及剥削公民的合法财产,已受理转送江苏省信访局。起诉人多次向国家信访局检举控告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均未答复。2014年10月24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邮寄《渎职举报控告信》,国家信访局未答复。2014年12月6日,起诉人在亭湖区信访局前遭到绑���,局长视而不见。家人报警,警方不作为。2015年8月31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国家信访局未答复。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不作为。故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国家信访局对起诉人所申请的依申请公开事项作出明确回复;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国家信访局履行法定职责,改变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在法定时效内督促检查起诉人所有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和落实的答复;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国家信访局履行法定职责,追究造成原告信访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起诉人要求国家信访局公开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所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甲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