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刘洪强、邱光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刘洪强,邱光宝,邱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刘洪强。被执行人邱光宝。被执行人邱昌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高密市支行)与刘洪强、邱光宝、邱昌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