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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3224号原告:潘某,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至儿子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7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5日生育儿子张某某。被告于2014年3月14日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已经两年多,期间原告多次寻找打听被告下落无果,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六里山派出所报案被告失踪。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正常工作,原告念及以前的感情和孩子一直容忍被告,被告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35500元并以房产证、户口本、原告的毕业证等作为抵押,直至被告离家出走后债权人上门索债原告才知情,原告代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000元。被告自2012年开始至2014年期间在网吧上网天数达400多天。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张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2002年底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较好,于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于2007年12月5日生育儿子张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原、被告常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3月原、被告因被告承包工程产生债务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证明双方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虽然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原、被告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相互理解和体谅,遇事加强沟通和交流。原告潘某主张与被告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感情破裂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郁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