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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010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金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辉,韩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中01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632124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总北村***号。委托代理人郭翔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韩金祥,男,1942年6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632124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总北村***号。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文胜,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金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虹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的委托代理人郭翔坤,被告人韩金祥及其辩护人杨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韩金祥因下雨排水问题与被害人韩生辉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韩金祥用铁锨击打被害人韩生辉头部,韩生辉用右手阻挡时致右手背受伤。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青正信司鉴所【2014】临检字第553号鉴定文书鉴定:韩生辉系右手第二手掌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该院认为,被告人韩金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照片、法医鉴定、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诉称:被告人韩金祥无故对其实施伤害,造成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给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要求:1.追究被告人韩金祥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韩金祥赔偿其医药费2589.47元、误工费63000元、陪护费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1400元、鉴定费850元、残疾赔偿金26767.88元,以上共计95441.35元。并当庭出示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陪护证明、劳务合同及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被告人韩金祥在庭审中提出其未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的身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韩金祥申请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后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合法。2.被告人韩金祥庭前愿意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韩金祥因下雨排水问题与被害人韩生辉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韩金祥用铁锨击打被害人韩生辉头部,韩生辉用右手阻挡时致右手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韩生辉系右手第二手掌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在青海红十字医院住院4天,期间总计花费医疗费2589.47元,鉴定费850元。认定上述刑事部分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韩生辉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8时许,其与邻居韩金祥因排水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韩金祥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击打其头部,其用右手去挡铁锹时致右手受伤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井发祥的证言,证实其租住在本市城中区总寨镇总北村韩生辉家对面的民房。2014年夏天的一个早晨,其出门上厕所回来,看见韩生辉用一把铁锹在路边排水,边排水边和被告人韩金祥吵架,二人骂着骂着就开始相互推搡,因雨后地滑韩生辉没站稳就滑倒后靠在墙上,之后二人拧到了一起,不知怎么韩金祥将韩生辉手里的铁锹夺了过来,接着就向韩生辉头上砍去,韩生辉用右手去挡,铁锹就砍到韩生辉右手上了的事实;证实其见韩生辉右手被横着砍开了一道口子,肉都翻了出来,流了很多血,但二人仍继续在扭打,其见状赶快努力要将二人分开,此时韩生辉的孙女还是啥亲戚也赶过来帮忙,一起将韩金祥、韩生辉分开的事实。2.证人王世顺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韩生辉的外孙女,2014年6月20日8时至9时许,其从居住的韩生辉家出门倒水,看见韩生辉与邻居韩金祥在巷道里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韩金祥用一把铁锹向韩生辉头上砍去,韩生辉用右手去挡,铁锹就砍到韩生辉右手上了的事实。3.证人王生莲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韩金祥、被害人韩生辉的邻居。2014年6月20日早,其听见有人吵架,出去看时,发现韩生辉右手手背上开了一道口子,还在流血,其就问韩生辉怎么回事,韩生辉回答说是因为排水和韩金祥吵起来,后来韩金祥用铁锹打韩生辉,自己用右手去挡所以致右手受伤的事实。4.证人韩延香、韩有娟、韩忠邦、韩绿邦、马永桂的证言,证实证人韩延香、韩有娟系被害人韩生辉之女,证人韩忠邦、韩绿邦系被害人韩生辉之子,证人马永桂系被害人韩生辉儿媳的事实;证实2014年6月20日7时30分许,韩延香、韩绿邦准备将其母亲送往医院看病时,看见回家的韩生辉手部有血迹,即询问韩生辉,韩生辉告知他们是被邻居韩金祥殴打所致的事实。5.证人韩建英、毛炎霞、韩建芬的证言,证实证人韩建英系被告人韩金祥之子、证人韩建芬系被告人韩金祥之女、证人毛炎霞系被告人韩金祥儿媳的事实;证实2014年6月20日7时许,证人毛炎霞听到其婆婆祁秀兰讲其公公韩金祥与邻居韩生辉打了起来,其即与韩建芬一起出去,看见韩生辉与韩金祥正厮打在一起,随即上前劝开二人后将韩金祥拉回家,韩建英即拨打110报警的事实。(三)被告人韩金祥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20日早,其因门前路面排水问题与邻居韩生辉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其被韩生辉打蒙了,怎么被人分开其记不清了的事实。(五)其他证据:1.法医鉴定意见,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青正信司鉴所【2014】临检字第553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韩生辉系右手第二手掌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的事实。2.情况说明,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6日早8时许,该局民警到本市城中区总寨镇上野牛沟村井发祥家中欲进一步了解2014年6月20日早被告人韩金祥与被害人韩生辉厮打的事实经过,井发祥情绪激动,拒绝回答,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相关视频资料的事实。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韩生辉的年龄。认定上述事实的民事部分证据有:(一)青海红十字医院的出院证,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因伤在该院住院治疗4天的事实。(二)医疗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589.47元的事实。(三)青海红十字医院陪护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需一人陪护的事实。(四)司法鉴定收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在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花费人民币850元的事实。(五)劳务合同,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在西宁市城中区建宁蔬菜店打工,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金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提出的要求被告人韩生辉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中有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韩金祥提出的其并未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的身体,故不应承担刑事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的申请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后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韩金祥庭前愿意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韩金祥归案后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金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二、被告人韩金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生辉医疗费2587.47元、陪护费481.7元、误工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250元、鉴定费85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747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李云海审判员梁浩人民陪审员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