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阀门总厂(集团)有限公司与潘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037号申请执行北京市阀门总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鹏,北京京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增华,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阀门总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阀门总厂)与潘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阀门总厂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增华支付案款10728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潘增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增华名下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增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阀门总厂申请执行的案款10728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潘增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