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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梁修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修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88号罪犯梁修德,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修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铁保、蔡桂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15516.8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14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梁修德曾于2014年6月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梁修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梁修德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修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6.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梁修德户籍所在地的浦北县寨圩镇仁旺村民委员会、浦北县寨圩镇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执行财产刑和赔付赔偿金。本院认为,罪犯梁修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修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9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