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己文与被申请人陈林儿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己文,陈林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财保13号申请人:罗己文,男,汉族,住沙县。委托代理人狄霞萍。被申请人:陈林儿,男,汉族,住沙县。申请人罗己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林儿银行借款11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己文提供现金5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己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林儿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罗己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罗己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