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桂霞与被告孙文浩、孙德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霞,孙文浩,孙德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839号原告马桂霞,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孙文浩,住承德市。被告孙德全,住承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址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负责人:米学贵组织机构代码XXX原告马桂霞与被告孙文浩、孙德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桂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