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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彭超、邓洪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邓洪兵,周虎生,上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彭超,男,199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邓洪兵,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周虎生,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超与被执行人邓洪兵、周虎生、上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邓洪兵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