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蒋强诉被告钟明、陈仕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强,钟明,陈仕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232号原告:蒋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安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帅,绵阳市安州区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明,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陈仕湘,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强诉被告钟明、陈仕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70.0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