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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5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苏煤炭、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谢鑫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与许某昆(另案处理),为发泄情绪,携带1把钢珠弹弓枪及1把手电筒,到石狮市新星街、镇中路、长宁北路、金盛路、东西三路等路段,互相配合,使用弹弓枪射击停放在路边的9部小汽车的玻璃,造成王某婷等9人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2044元。2016年6月1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奇心童服装厂内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交赔偿款人民币1204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洪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石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被损小型轿车损失等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缴交案款凭证、抓获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为发泄不满情绪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主动代其缴交赔偿款,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黄色带弹弓长枪一支、子弹若干及手电筒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许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四十四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婷人民币三千六百六十三元,发还给被害人施健康人民币一千零六十五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清树人民币三百六十元,发还给被害人林佑棒人民币三百四十五元,发还给被害人高晓阳人民币一千三百二十二元,发还给被害人林丽凤人民币二百二十四元,发还给被害人吴荣湘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元,发还给被害人吉祥泰山(泉州)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一百一十一元,发还给被害人许默原人民币四百二十四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子杰录入员杨安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