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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128号之一申请人:贵溪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被申请人: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全。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赣0681执1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在贵溪德川实业有限公司退回购买土地款80万元,现因原、被告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申请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江西浙隆塑业有限公司在贵溪德川实业有限公司的退回购买土地款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素明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黄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