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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孙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财政局,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中奎,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系确山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为代理。委托代理人徐征,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被执行人孙玲,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确山县财政局申请执行孙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山县财政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7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冯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