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常XX与翁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XX,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247号申请执行人常XX。被执行人翁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XX与被执行人翁XX(2016)京011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