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6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书文与叶成龙、沈泽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文,叶成龙,沈泽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文,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成龙,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泽沛,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李书文因与被上诉人叶成龙、沈泽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李书文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书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