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寿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与石玉祥、石占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石玉祥,石占永,徐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地址:寿光市广场街***号。代表人李衍成,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胜,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石玉祥,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执行人:石占永,男,汉族,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执行人:徐炳昌,男,汉族,寿光市,村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玉祥、石占永、徐炳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