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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与石玉祥、石占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石玉祥,石占永,徐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地址:寿光市广场街***号。代表人李衍成,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胜,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石玉祥,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执行人:石占永,男,汉族,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执行人:徐炳昌,男,汉族,寿光市,村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玉祥、石占永、徐炳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寿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