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执13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汝娇,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罗汝娇,女,汉族身份证号230202199205260349,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湖滨街道护膝社区二厂810栋3单元70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菲菲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297号1栋4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士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长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应一次性给付现金71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