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崔长海与杜舜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长海,杜舜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崔长海,男,198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杜舜姬,男,1974年4月6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崔长海与杜舜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长海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舜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长海与被执行人杜舜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崔长海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