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申请刘子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84号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男,1941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时成义刘子全,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子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062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0625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显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