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崔文虎诉詹亚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虎,詹亚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4215号原告:崔文虎,男,1979年1月31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荣,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亚杰,女,1971年4月8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崔文虎与被告詹亚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文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1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到被告为法定代表人的金浩房地产开发公司作楼房消防工程,双方签有合同。2015年6月27日工程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999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给付原告9990元,尚欠原告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6年2月5日被告给付原告8400元,尾欠1160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詹亚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20000元欠据一枚。原告诉称被告出具该枚欠据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欠款系双方结算后被告尾欠原告的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詹亚杰欠原告款属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欠据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文虎欠款1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詹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娜布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