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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全进与周宏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进,周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黄全进,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县。被执行人周宏兵,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农民,住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2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132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续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