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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赵发展与白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展,白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2314号原告:赵发展,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白冰峰(曾用名白留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赵发展与被告白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发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冰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能偿还。被告白冰峰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的案件事实,民权县龙塘镇龙南村委证明能够证实白冰峰和白留军系同一人,均应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6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分,被告同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赵发展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0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白冰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志强审判员  闫允峰审判员  李 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