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汉群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4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汉群,曾用名马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经商,住镇平县。2006年11月7日因犯贪污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汉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明新、薛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汉群及其辩护人王芬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马汉群以李某2骂人为由,带领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开两辆车尾随李某2、王某驾驶的豫R×××××银色奔驰小轿车至镇平县高速路口北1000米附近处(207国道上)时,将奔驰小轿车逼停,尔后手持棍棒、关公刀等工具打砸该车辆,并将李某2打伤。经鉴定,被损坏的奔驰轿车受损失的价格为48882元,李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汉群赔偿了李某2、王某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汉群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汉群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汉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汉群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2、积极赔偿被害人一切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3、被害人李某2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马汉群以李某2骂人为由,带领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开两辆车尾随李某2、王某驾驶的豫R×××××银色奔驰小轿车至镇平县高速路口北1000米附近处(207国道上)时,将奔驰小轿车逼停,尔后手持棍棒、关公刀等工具打砸该车辆,并将李某2打伤。经鉴定,被损坏的奔驰轿车受损失的价格为48882元,李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汉群赔偿了李某2、王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汉群关于打砸被害人车辆和伤害被害人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和结果的供述,与被害人李某2、王某陈述的案发经过和结果相一致,且有证人李某1、肖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及辩护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汉群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汉群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案发后,被告人马汉群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汉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继平代理审判员 魏 东代理审判员 毕祺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