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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林风军与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风军,付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风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付民,男,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执行林风军申请执行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民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巴彦 乌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关注公众号“”